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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6
2017年的时间已经只有二十来天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就要开始了,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季报与2017年所得税年报,你是否已经做好前期规划了吗?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立法征收的重要税种,其政策、征纳的复杂性,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涉税处理容易产生较多风险,得到企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极大关注。
在日常的实践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会涉及企业收入类、成本费用扣除类、资产损失扣除类、发票等合规票据类、税收优惠类等六大类、同时会产生很多个所得税疑难案例,包括对赌协议、代持股、永续债利息支出、无偿划转资产、研发加计扣除等税收热点难点问题。
例1:计提关联方利息收入能在所得税前调减吗?
基本情况:某公司为了达到上级交的任务增加会计利润,在2016年年底计提一笔关联方利息收入并没有实际发生。
问题:这笔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意见:
对于此类运用盈余管理手段虚增利润的情况,根据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判定,如果按照税法口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经判定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则不应进行调减处理。
建议:
1.按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2.确认该项利息收入属于调节利润,并未实现,未来有合同取消的可能,调减有风险;
3.根据目前证据发表意见,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