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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4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的有关规定:
1.年金缴费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年金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个人领取年金的情况,请参阅财税〔2013〕103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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