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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2
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后,涉及填写错误,发生退货、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该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办理?
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当月发生退货等需作废发票的情形的,应携带需作废票全部联次到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为其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与税务机关留存的发票其他联次一并作废。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隔月发生退货、折让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的,应携带发票到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问:代开发票的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为5%的业务范围有: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
问: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
(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再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在哪些情形下不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
5、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而未办理的。
问:纳税人所取得代开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依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哪些业务是由地税代开发票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文件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问: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纳税人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后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选择按次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达按次征收起征点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只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正常缴纳税款。
问: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1、纳税人申请代开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提供原件查验,无需再提交复印件。
2、社会化网点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操作,即纳税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需提供: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且一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书面确认证明为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问:代开发票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1)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1)在国税制定窗口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3、在社会化网点代开
(1)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问:代开发票的途径有哪些?
答: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代开发票:
1、到各个办税服务厅及社会化网点提交资料申请办理;
2、通过杭州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
(1)登录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218.108.17.18:7005/bspt2),选择“企业/个体户”,输入税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及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2)在系统中选择“文书申请”,选择相应的代开发票类型,点击进入申请页;
(3)将所需代开发票内容填写完整(带*号的为必填项);
(4)选择申请类型和税务机关,点击“提交”;
(5)将填写完成的代开发票申请表打印一份盖好公章(个人无需盖章),携带申请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至税务机关取票(如需缴纳税款的则需先预缴税款再取票)。
3、通过杭州市国地税电子税务局申请:
(1)登录杭州市国地税电子税务局,选择个人用户(需先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验证)或企业用户(用户名为企业税号,密码为网上申报密码)登录,
(2)点击网站页面“我要办”模块,选择“发票代开申请”;
(3)选择相应的代开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选择此次代开发票“货物及应税劳务名称”所对应的征收品目,将所需代开发票内容填写完整;
(5)选择相应的取票方式,点击“保存”;
(6)将填写完成的代开发票申请表打印一份盖好公章(个人无需盖章),携带申请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至税务机关取票(如需缴纳税款的则需现预缴税款再取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