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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创客企业房租补贴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2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创客企业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2023年4月3日

 

01-扶持政策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50%的房租补贴。

02-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经备案的2022年度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应具有科技企业属性,至少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期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资质;

2.企业2022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以上;

3.企业2022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10%以上。

另外,2022年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创客企业,自认定次日起可享受房租补贴。

03-申报材料

(一)在孵、创客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创客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企业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时段对应的房租合同(工位租赁合同)、发票(须注明场地位置、面积、所缴房租时段,如原发票无此信息请开票方注明以上信息并盖公章)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有效期内科技企业资质材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证书复印件,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截图(加盖公章);

5、税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6、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清单顺序用订书机装订成册。

(二)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科技部门审核确认的《杭州市**孵化场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及相应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的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备案场地如有变更的,一并提供场地变更的确认材料;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供单个工位分摊面积的说明(众创空间工位面积=工位场地面积/工位数),以及相应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众创空间工位分布图(加盖公章);

3、在孵、创客企业在孵备案情况证明材料:“天堂e创”网页截图;

4、2022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在孵、创客企业申请房租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清单顺序用订书机装订成册。

04-申报方式

1、在孵、创客企业的房租补贴申报材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汇总表(详见附件3)纸质件经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企业纸质材料统一报送区科技局;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为“**孵化器2022年度在孵企业房租补贴申报材料,或“**众创空间2022年度创客企业房租补贴申报材料”)。

05-申报截止时间

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06-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  址: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区科技局102办公室

联系人:洪乐颐 86691326

07-其他

1、请各在孵、创客企业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详见附件4)等工作。

2、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做好孵化服务工作。宣传房租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管理等,鼓励申请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详见附件5);引导和服务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努力孵化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

3、员工人数原则上采用企业2022年1-12月社保人数平均值(其中2022年新注册企业采用注册时间当月至12月社保人数平均值)进行核定。社保参保证明无需企业提供。

4、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中“营业收入”数据,企业“成本费用”原则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中“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数据之和,企业“研发费用”原则上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

5、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强化责任,认真做好房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报送,后续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查。审核不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情纳入负面清单,暂停相关扶持政策。

6、根据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创新研发专题活动推广应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科发规〔2019〕77号)要求,请孵化器、众创空间做好系统的推广使用,积极组织在孵、创客等企业注册使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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